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事實,經本府教育局提請遴選
  委員會決議,呈請縣長核定後,該校長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
  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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