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報發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文書處理作業,加強政令宣導,發
  行「花蓮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本府公報),特訂定本辦法。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依法規應刊登政府公報之
  事項,得請求刊登本府公報,其收費標準以刊登版數(未滿一版,以一
  版計)及當年度決標金額計價。

  本府公報每月10日及25日各發行一期,遇例假日則提前或順延一日。但
  必要時得增、停刊。電子檔並於本府網站同步刊行。

  刊登公報之公文各受文單位應視同正式公文辦理。

  刊登公報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刊登公報之稿件,文句應力求簡潔,其表冊、格式本府得配合版面編輯
  而逕行修改。

  本府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縣轄內中央級民意代表。
  二、本縣議會各議員。
  三、中央及本縣轄內各公立圖書館。
  四、其他因推展縣政需要者。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各公所,均應訂閱本府公報。

  訂閱本府公報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公報價款於年度開始一個月
  內,一次繳入本府公報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內。訂閱公報不另給據,請以
  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