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報發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文字第09401754130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7條、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公報每月10日及25日各發行一期,遇例假日則提前或順延一日。但
  必要時得增、停刊。電子檔並於本府網站同步刊行。

  刊登公報之公文各受文單位應視同正式公文辦理。

  本府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縣轄內中央級民意代表。
  二、本縣議會各議員。
  三、中央及本縣轄內各公立圖書館。
  四、其他因推展縣政需要者。

  訂閱本府公報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辦理。公報價款於年度開始一個月
  內,一次繳入本府公報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內。訂閱公報不另給據,請以
  郵撥收據作為報銷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