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公報刊登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作業程序依花蓮縣政府公報發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公報編輯範圍:
  (一)公布法令。
  (二)無機密性通案或必須轉行所屬機關、學校參考之一般性文件。
  (三)屬於法令解釋或答復請示事項。
  (四)公告事項。

三、凡經上級刊登或公布之文件,以不重複刊登本府公報為原則,如須轉
    行所屬機關、學校,得摘錄該案網址或網站,指明路徑,以便查核。

四、本府公報刊登流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先發文後刊登公報:發文日期為紙本發文日。
        1.府稿:於函副本加列「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字樣,奉核定後發文;或於令或公告左上角加註「先發文
          後刊登公報」字樣,奉核定後發文。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已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
          經繳費後刊登。
  (二)刊登公報不另行文:發文日期為公報出刊日。
        1.府稿:於公文稿左上角加註「刊登公報不另行文」字樣,奉核
          定後,稿轉函並列印 1份送文檔科收辦。
        2.局稿(限一級機關):填具申請單檢附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
          )及電子檔,送文檔科收辦。
        3.各鄉鎮市公所:備函檢送未用印之公文(含附件)及電子檔,
          經繳費後刊登。

五、每期出刊日期前七日為截稿日,速件文稿需先行通知預留版面。

六、公報出刊後,如所刊內容有誤,其屬公報作業疏失者,由行政室辦理
    重刊或刊登更正啟事;如屬承辦單位疏失者,由該單位辦理更正並刊
    登公報。其收費標準依規定辦理。

七、公報出刊後,如所刊內容有誤,其屬公報作業疏失者,由行政暨研考
    處辦理重刊或刊登更正啟事;如屬承辦單位疏失者,由該單位辦理更
    正並刊登公報,其收費標準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