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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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程施工查核,依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工程查核之範
    圍如下:
  (一)本府各處、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
        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工程預算逾公告金額 100萬元者。
  (二)工程主辦單位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

三、各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所辦理公開招標或達公告金額以
    上工程之基本資料及執行進度,覈實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
    共工程標案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210.69.177.25/pccms/owa/
    cmdmang.userin)。填報不實、隱藏不報及未如期填報資料經稽催仍
    未填報或更正者,承辦人員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

四、工程主辦單位接獲本小組查核或複查通知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工地實況填寫「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並於查核
        前或查核時交予本小組據以查核,評量表將作為查核參考。若自
        評結果與實際狀況有顯著差異,得加重扣分。
  (二)通知承攬廠商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監造人員應到場
        說明。

五、進行查核或複查時,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將查核時
    所需資料置於查核地點、資料未置於查核地點且無法補正者,本小組
    得視為無該項資料。
    前項所需資料如下:
  (一)工程契約書、圖說及上級工程主管機關查核與改善之紀錄。
  (二)工程主辦機關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品質之
        查驗紀錄、缺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
        理等相關文件。
  (三)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承攬廠商之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
        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查核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缺失
        改善追蹤之執行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監工日報等相關文
        件。
  (四)承攬廠商之品質計畫、材料及施工檢驗、施工自主檢查、不合格
        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施工計畫、施工進度管理、安全衛
        生管理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及施工日誌等相關文件。

六、查核缺失事項及其他建議,工程主辦單位應據實檢討並責成監造單位
    及承攬廠商立即檢討改善,並限期一個月內將其改善執行完成之「查
    核改善對策與追蹤表」連同改善前、中、後之照片送本小組備查。缺
    失未能於期限內改善完妥時,工程主辦單位應在期限內向本小組申報
    展期,逾期者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
    理。
    查核時如發現工程品質缺失情形嚴重,本小組得責成工程主辦單位督
    促廠商改善。其缺失須拆除重作者,應依契約規定辦理須拆除部分,
    應於本小組指定限期內改善完成,並通知本小組備查。

七、工程經本小組查核結果評定為「丙等」者,工程主辦單位應於接獲查
    核紀錄立即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檢討疏失責
    任,簽辦所屬人員行政責任疏失與廠商契約責任及採取適當處置,處
    置結果及缺失改善結果,應一併函覆本小組。

八、工程經本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者,工程主辦單位簽辦所屬人員之
    懲處標準如下:
  (一)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承辦人記申誡乙次之處分:
        1.查核結果有附件常見缺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所列五項
          以上缺失事項者。
        2.工程進度落後達10%,未採取適當處置者。
        3.未適時督促專案管理廠商、設計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辦理其應
          辦事項者。
        4.工程品質有明顯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者。
        5.其他經本小組認定情節嚴重應予懲處者。
  (二)查核紀錄有下列情形之一,承辦人記申誡兩次以上處分,其直屬
        主管記申誡乙次以上處分。但直屬主管得證明已善盡督導責任者
        ,得免予懲處:
        1.查核結果有附件一覽表所列十項以上缺失事項者。
        2.工程進度落後達20%,未採取適當處置者。
        3.工程品質有重大缺失未察覺或未採取適當處置措施,經本小組
          要求局部或全面拆除重作者。

九、缺失改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檢討所屬人員及
    廠商疏失之責任,並將處置結果函覆本小組備查:
  (一)逾期未提報缺失改善結果,經稽催仍未依期限處理者。
  (二)缺失改善結果不實,情節重大者。
    疏失責任歸屬處置規定如下:
  (一)所屬人員予以申誡乙次以上之處分。
  (二)追究監造單位不實責任,除撤換監工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規定
        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監造服務費用,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
        續給付。
  (三)追究承攬廠商施工責任,除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外,並依契約罰則辦理;必要時得暫停給付工
        程估驗款,直到缺失完成改善始繼續給付。

十、機關未依前三點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上級機
    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十一、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予以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一)查核成績評定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且查核缺失於規定
          期限前改善完成者,承辦人員予以嘉獎兩次,相關人員予以嘉
          獎乙次。
    (二)查核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且查核缺失於規定期限前改善完
          成者,承辦人員予以記功乙次,相關人員予以嘉獎兩次。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