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工程查核之範 圍如下: (一)本府各處、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 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工程預算逾公告金額 100萬元者。 (二)工程主辦單位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