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函修正發布 第 2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行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花蓮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工程查核之範
    圍如下:
  (一)本府各處、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
        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工程預算逾公告金額 100萬元者。
  (二)工程主辦單位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