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縣務會議行政及議事效率,特訂
定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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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事項應經擬具提案或報告經奉一層核定後,提送縣務會議審議決
定(註: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決算。
(二)縣規章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縣議會審議之其他案件。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一級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縣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政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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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縣務會議提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處及一級機關核稿人員對草擬提案內容,應執行統一校對修正
作業,對同性質、類型案件不得有不同之格式或內容。
(二)簽陳流程:擬辦簽稿(將提案單附後)→送會相關單位→陳一層
核定。但案經一層核定(未附提案單)、經規章審查會通過或補
提追認案,其提案單核閱得由二層決行。
(三)提案經奉核定,方得向行政暨研考處文書檔案科(以下簡稱文檔
科,分機 250)登錄會議期次及類別、案號。
(四)提案應以淡黃色紙之提案單為首頁(如圖 1),依序排列並編註
頁碼後,使用雙面影印共35份(不得事先裝訂),並交叉置放(
可向文檔科借用紙張整理盒)。全卷並應使用橡皮圈或繩索固定
(如圖 2),再送至文檔科彙訂(為利裝訂及爭取時效,核定之
案件隨時可送件)。同時傳送提案單電子檔(sk04@hl.gov.tw)
。
(五)非經一層核准,文檔科不得受理臨時提案,並於開會時間二日前
將會議資料送達縣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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