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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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各項地方稅捐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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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財政部賦稅署之指導、監督,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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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玉里分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稅科:掌理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臨時稅
及特別稅之稽徵等事項。
二、財產稅科:掌理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之稽
徵等事項。
三、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稅捐保全及行政執行等稅務案件,訴願答
辯、國家賠償及檢舉案件等行政救濟事項。
四、企劃科:掌理各項稅捐稽徵之稽核、退稅、劃解、單照管理、納稅
服務及法令宣導等稅務案件,施政計畫、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等研
考事項。
五、資訊科:掌理各稅資訊管理、作業管制、機器操作維護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
項。
七、玉里分局:掌理玉里、瑞穗、富里及卓溪鄉(鎮)地方稅捐稽徵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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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長、審核員、股長、電子作業管理師、稅務員
、科員、稽查、助理稅務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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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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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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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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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一級單位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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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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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花蓮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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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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