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地方稅務局, 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定之。 各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秘書長之指導,分別掌理各該局事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各局置副局長,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