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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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轄區內戶政業務,於各鄉、鎮、
市設戶政事務所,隸屬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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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縣政府民政處指導、監督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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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事項。
四、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撤銷及註銷事項。
五、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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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者置秘書一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二
十人以上者設戶籍登記、戶籍行政二股,股置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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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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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未置會計
員者,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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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未置人事管理員者
,由戶政事務所指派人員兼任或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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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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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所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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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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