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縣政府民政處指導、監督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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