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哺乳室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鼓勵本府同仁(或洽公民眾)哺餵母乳,配合行政院頒母乳哺育政策
    ,及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設置本室。

二、開放時間配合本府上下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時至下午17
    :30時止。

三、服務對象:哺餵母乳之本府同仁及來府洽公民眾,請自行登錄「哺乳
    室使用者登記簿」,以利統計使用人數。

四、本室設有嬰兒床、沙發、洗手台、換尿布台、冰箱、冷熱開飲機等均
    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且不可攜出、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
    照價賠償。其他裝備如吸奶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
    自行準備。

五、冰箱為存放母乳(以48小時為限)之用,除母乳、吸奶裝置、與待用
    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吸出
    時間,其餘設備亦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存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
    物品,管理單位將予丟棄以維冰箱清潔。已標示之母乳將先予提醒,
    若48小時後仍無人認領或取走,將予以丟棄。

六、本室於開放使用時間開啟後,使用者進入後可將大門上鎖並於門把掛
    上「使用中」標示牌,使用後離開時請記得將個人物品攜離並維護清
    潔及關閉照明設備並將「使用中」標示牌收回原放置位置。但請勿將
    大門上鎖以方便後續使用者進入;非哺乳人員及男性不得任意進入哺
    乳室。下班時間由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同仁負責將電燈門窗關閉。

七、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聯絡
    電話 8227171分機23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