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哺乳室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第 6點、第 7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本室於開放使用時間開啟後,使用者進入後可將大門上鎖並於門把掛
    上「使用中」標示牌,使用後離開時請記得將個人物品攜離並維護清
    潔及關閉照明設備並將「使用中」標示牌收回原放置位置。但請勿將
    大門上鎖以方便後續使用者進入;非哺乳人員及男性不得任意進入哺
    乳室。下班時間由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同仁負責將電燈門窗關閉。

七、使用本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請洽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聯絡
    電話 8227171分機23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