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96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加班超過二十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不支領加班費。但技工、工友
    、駕駛之加班,除縣長、副縣長、本府主任秘書座車司機外,採補休
    方式不另支加班費;如為因應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需要,經事先簽准
    覈實指派加班者,得在不超過二十小時範圍內支領加班費。加班費所
    需經費不得超過各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成。機關人事單位
    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三、非正式人員不再增加,採專案控管出缺不補,即使獲增上級補助或收
    支對列經費,亦不增加人力,優先將縣負擔非正式人員,移由該經費
    支應,以減輕縣府財政負擔。

四、各機關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
    美;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及一切不急之務,均應停辦
    ,如確有必要辦理者,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
    事。

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往返行程報支,應確實依照本府所訂定員
    工出差管制要點辦理,搭乘飛機,原則上請當日往返;同一會議最多
    派遣二人與會。

六、各機關之會議應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會
    議時間超過 4小時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各機關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
    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依本府95年7月26日府主歲字第09501084900
    號函轉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B號函示原則(
    刊登縣公報95年第15期)及本府95年9月28日府主會字第09501471290
    號函轉行政院95年 7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補充規定(
    刊登縣公報95年第15期)辦理。

七、補助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對浮濫不經濟之補助應予檢討,其
    補助金額(含本府及所屬)不得高於實支數8成。

八、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等,應儘量安排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九、各機關單位(不含各級學校及各戶政)縣負擔業務加班費、業務費(
    除臨時人員酬金外)、獎補助費(除三節慰問金及社會福利法定現金
    給付項目外)均凍結一成經費,該凍結經費除分配經費已不足支用,
    於11月後報經本府核准辦理修正分配預算事宜始得動支。

十、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
    應採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
    ,提升採購執行績效。

十一、資本支出各計畫,除中央補助款外,非特殊原因經奉簽准,不得申
      請變更或相互移用,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
      政府核定配合比例動支,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則一律停止動
      支。

十二、各項設備及工程發包賸餘款,除與原工程事項有關或原補助單位指
      定必需繳還並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

十三、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
      庫。

十四、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絕對必要,不得申請動支。已撥預備金及統籌
      科目經費,若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不得挪移他用。

十五、各項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均應確實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
      化、透明化方式辦理。

十六、本措施自96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