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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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班超過二十小時部分,採補休方式,不支領加班費。但技工、工友
、駕駛之加班,除縣長、副縣長、本府主任秘書座車司機外,採補休
方式不另支加班費;如為因應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需要,經事先簽准
覈實指派加班者,得在不超過二十小時範圍內支領加班費。加班費所
需經費不得超過各機關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成。機關人事單位
應加強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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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正式人員不再增加,採專案控管出缺不補,即使獲增上級補助或收
支對列經費,亦不增加人力,優先將縣負擔非正式人員,移由該經費
支應,以減輕縣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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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應切實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規定執行,
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
美;各種節令慶典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
;非當前迫切需要之訓練、考察、研討會及一切不急之務,均應停辦
,如確有必要辦理者,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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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往返行程報支,應確實依照本府所訂定員
工出差管制要點辦理,搭乘飛機,原則上請當日往返;同一會議最多
派遣二人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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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之會議應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會
議時間超過 4小時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各機關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
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依本府95年7月26日府主歲字第09501084900
號函轉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B號函示原則(
刊登縣公報95年第15期)及本府95年9月28日府主會字第09501471290
號函轉行政院95年 7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99號補充規定(
刊登縣公報95年第15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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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對浮濫不經濟之補助應予檢討,其
補助金額(含本府及所屬)不得高於實支數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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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等,應儘量安排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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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單位(不含各級學校及各戶政)縣負擔業務加班費、業務費(
除臨時人員酬金外)、獎補助費(除三節慰問金及社會福利法定現金
給付項目外)均凍結一成經費,該凍結經費除分配經費已不足支用,
於11月後報經本府核准辦理修正分配預算事宜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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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除有特殊情形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
應採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
,提升採購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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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本支出各計畫,除中央補助款外,非特殊原因經奉簽准,不得申
請變更或相互移用,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
政府核定配合比例動支,如未獲上級政府核定補助,則一律停止動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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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項設備及工程發包賸餘款,除與原工程事項有關或原補助單位指
定必需繳還並經專案報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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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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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絕對必要,不得申請動支。已撥預備金及統籌
科目經費,若有節餘應即辦理收回,不得挪移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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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項工程、勞務或財物採購均應確實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
化、透明化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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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措施自96年1月1日實施,同年12月3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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