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受傷、身心障礙、死亡或財產損害者,依下列
  規定予以濟助:
  一、當場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按實支付
      殯葬費,最高以三十萬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或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三百萬或於死亡或癒復前
            每月發給三萬元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三)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因身心障礙或受傷於一年內死亡者:依第一款規定發給撫卹金及殯
      葬費。但已領有慰問金者,應將已領金額扣除。
  五、財產損害者:應依現有價值、損害程度及折舊維修等狀況,檢附事
      故證據及權利歸屬證明資料,轉陳警察局核發補償金。
  有關身心障礙程度,每年應定期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條
  認定之。請領醫療費,限就醫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者。
  參加公保、勞保、全民健保或政府其他機關辦理之保險者,應先向保險
  人申請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始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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