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四×六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以
      箭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
      以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紀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紀錄。
  六、採取DNA:發現無名屍體,無論是否涉有刑案,一律採取DNA
      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比對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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