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市區道路臨時活動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專案核准或本府及所屬機關(構)舉辦之活動,得不受第四條申請期
  間之限制。但主辦機關應事先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之。
  民間婚喪儀式需臨時使用市區道路者,其家屬應於使用始日一日前檢具
  申請書(如附件三;一式二份)並載明下列事項,向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電話及聯絡人之姓名及電話。
  二、申請道路使用之婚喪事由。
  三、起訖時間。
  四、臨時使用道路範圍(以道路三分之一之寬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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