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專案核准或本府及所屬機關(構)舉辦之活動,得不受第四條申請期
間之限制。但主辦機關應事先邀集相關單位協商之。
民間婚喪儀式需臨時使用市區道路者,其家屬應於使用始日一日前檢具
申請書(如附件三;一式二份)並載明下列事項,向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提出申請:
一、申請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電話及聯絡人之姓名及電話。
二、申請道路使用之婚喪事由。
三、起訖時間。
四、臨時使用道路範圍(以道路三分之一之寬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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