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天燈施放之申請應以機關(構)或團體名義為之,並於活動十五日前檢
  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名稱、負責人基本資料、施放時間、地點及
      施放天燈數。
  二、安全防護計畫書。
  三、施放區域警戒圖。
  四、施放人員名冊。
  本府為前項之審核得召集有關人員實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
  措施。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經本府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本府發給許可通知;不合規定者,敘明理由,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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