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施放天燈及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施放天燈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於下列環境、天候應避免施放:
    (一)周圍有易燃物,或妨礙人員、車輛通行之處所。
    (二)相對溼度低於百分之五十。
    (三)風速超過每秒十五公尺。
  二、施放場地周遭應平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
      須考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至重要設施或易生災害
      場所之可能性。
  三、施放天燈之燃料及用紙,其燃燒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飄落地點不
      得超過施放地點五公里外區域,並應使用煤油或黃豆油之混合油或
      同等品質之燃料;另天燈應有施放人員之簽名及施放單位名稱。
  四、天燈施放區域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天燈施放,如有未滿十四歲
      之人或身心障礙者施放時,應有成人或二十歲以上之家屬在旁協助
      。
  五、現場所劃設之各項活動區域或管制區域,應落實管制人員之進出,
      並確實注意各項可燃物及火源之管理。
  六、現場應備有若干滅火器具,如乾粉滅火器、水滅火器等。
  七、大型活動之主辦單位應訂安全防護計畫,配置若干專人處理意外事
      件,並須強化現場滅火應變能力,如有需要並應請消防單位協助。
  前項第七款所稱大型活動,係指施放天燈數量超過五十個以上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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