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規定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調查擬定
房屋標準價格,交由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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