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由稽徵機關依礦業主管機關通報或查得開採數量,每年分二期
  ,上期為一至六月,下期為七至十二月,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開
  徵,繳款書並分別於當年九月一日及次年三月一日前送達。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繳款書後三十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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