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別稅由稽徵機關依礦業主管機關通報或查得開採數量,每年分二期 ,上期為一至六月,下期為七至十二月,填發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開 徵,繳款書並分別於當年九月一日及次年三月一日前送達。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繳款書後三十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