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房屋稅稽徵與稅籍管理,
訂定本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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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本局印製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二)本局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料,輔
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三)前項資料,經辦人員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前完成檢查。如發現有
新、增、改建房屋而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者,應即簽
報派員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四)為期便民起見,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依納稅人
申報契稅、遺產稅之資料,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再由納稅義務
人重複向房屋稅主辦單位申報。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應提
示當事人檢附建物登記謄本或分割協議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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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房屋稅籍管理:
(一)稅籍之管理:
1.房屋稅籍紀錄表,應逐件加蓋經辦人及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
核定有關人員之印章,以昭慎重。
2.房屋稅籍紀錄表採活頁,並應按村里別裝訂,逐頁編號。
3.房屋稅籍紀錄表裝訂成冊後,應加封面、封底,並附索引表於
封面之後,便於查閱。
4.房屋稅籍冊為課徵房屋稅之依據,關係納稅人之權益,經辦人
員應負責妥善保管,並維護完整。
5.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現值與使用情形變更等之申報書,及其他
房屋課稅資料之通報書,應依公文處理規則依序辦理,不得積
壓。上項課稅資料之處理及運用情形,並應設置課稅資料登記
簿詳為記載,以備查考。
(二)稅籍之釐正:
1.房屋稅籍之釐正,應根據申報、通報、調查及行政救濟確定之
資料,填具稅籍異動釐正通報表,簽報核定。
2.稅籍如須刪改或更正,應將原記載事項劃紅色雙線註銷,並須
註明異動原因、日期及核准文號,加蓋經辦人印章,以明責任
。
3.房屋之改建、增建,如須另填造稅籍紀錄表,應將原表加蓋「
作廢」戳記作廢,並黏附於新表之後。如有不敷應用時,得浮
貼附表或增添紀錄表次頁,並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於騎縫上。
4.特殊原因核准減徵或免徵房屋稅之房屋,應列冊登記,並定期
檢查,如減免原因消滅,應簽報核定後,憑以釐正稅籍、恢復
課稅。
5.稅籍之釐正,除註銷部分應使用紅色墨水外,其餘記載事項,
一律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不得以鉛筆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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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房屋評價及加強稅籍清查:
(一)房屋現值之核計應切實依照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評
定標準辦理。
(二)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房屋現值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由
本局房屋稅股股長核定;房屋現值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者暨「花蓮
縣地方稅務局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注意事項」
第十一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特殊房屋由主管科長或分局長核
定。
(三)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應擬訂計畫逐年分區辦理房屋稅籍
清查,原則上每年清查三分之一,每三年全面清查一次,凡列入
清查之鄉(鎮、市)、村里,不論有無增建、改建,房屋使用情
形變更與否,均應逐戶切實辦理清查。
(四)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新、增、改建房屋或有應行更正事項,應
依規定設立或釐正稅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外,應即通
報電作單位處理。
(五)本局應於每年房屋稅籍清查前,召集清查人員辦理「房屋稅籍清
查工作講習」,講解房屋稅法令及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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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便民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案件,本局應另行指派人員調
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對於房屋稅主辦單位核定之房屋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
請復查時,如程序並無不合,本局應選擇適當時間派員進行復查
,並事先通知納稅義務人;如其程序不合,但原核定實體上確有
違誤,仍應本於職權予以撤銷或重核。
(三)本局對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均應詳列理由,並
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答復納稅義務人。
(四)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其繳納期間,應
自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次日起算。
(五)房屋遇有重大災害時,本局應立即主動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並依
照房屋稅條例有關減免標準之規定,予以核定減徵或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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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與考核:
(一)房屋稅籍清查,本局應指派督導人員負責督導並就已清查之房屋
予以抽查,抽查百分比,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惟原則上應不低
於 1%。抽查情形應作成紀錄、裝訂成冊,以便查考。
(二)本局主管科長、分局長或股長應切實負責督導,並得視需要隨時
抽查各服務區稅管員已查核之所有房屋。
(三)房屋稅籍清查人員績效之考核,依照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與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標準表有關規定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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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
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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