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加強房屋稅稽徵業務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3點至第 5點(原名稱:花蓮縣稅捐稽徵處加強房屋稅稽 徵業務注意事項)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稅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輔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一)房屋稅申報用紙,由本局印製供納稅義務人取用。
  (二)本局應依據有關單位通報建築、營業登記、新編門牌等資料,輔
        導納稅義務人申報。
  (三)前項資料,經辦人員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前完成檢查。如發現有
        新、增、改建房屋而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申報者,應即簽
        報派員調查設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四)為期便民起見,凡房屋之買賣、贈與、承典、繼承後,依納稅人
        申報契稅、遺產稅之資料,自動釐正房屋稅籍,不再由納稅義務
        人重複向房屋稅主辦單位申報。如房屋係由數人共同繼承,應提
        示當事人檢附建物登記謄本或分割協議書辦理。

三、改善房屋評價及加強稅籍清查:
  (一)房屋現值之核計應切實依照本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評
        定標準辦理。
  (二)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房屋現值在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由
        本局房屋稅股股長核定;房屋現值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者暨「花蓮
        縣地方稅務局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注意事項」
        第十一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特殊房屋由主管科長或分局長核
        定。
  (三)為健全稅籍,並求稽徵確實,應擬訂計畫逐年分區辦理房屋稅籍
        清查,原則上每年清查三分之一,每三年全面清查一次,凡列入
        清查之鄉(鎮、市)、村里,不論有無增建、改建,房屋使用情
        形變更與否,均應逐戶切實辦理清查。
  (四)房屋稅籍清查時,發現新、增、改建房屋或有應行更正事項,應
        依規定設立或釐正稅籍並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外,應即通
        報電作單位處理。
  (五)本局應於每年房屋稅籍清查前,召集清查人員辦理「房屋稅籍清
        查工作講習」,講解房屋稅法令及清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四、加強便民服務:
  (一)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行核計房屋現值案件,本局應另行指派人員調
        查,並於十日內將核定情形,通知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對於房屋稅主辦單位核定之房屋稅額如有不服依法申
        請復查時,如程序並無不合,本局應選擇適當時間派員進行復查
        ,並事先通知納稅義務人;如其程序不合,但原核定實體上確有
        違誤,仍應本於職權予以撤銷或重核。
  (三)本局對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案件,不論准駁,均應詳列理由,並
        於接到申請書之日起 2個月內答復納稅義務人。
  (四)凡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有應補稅款者,其繳納期間,應
        自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次日起算。
  (五)房屋遇有重大災害時,本局應立即主動派員前往實地調查,並依
        照房屋稅條例有關減免標準之規定,予以核定減徵或免徵。

五、督導與考核:
  (一)房屋稅籍清查,本局應指派督導人員負責督導並就已清查之房屋
        予以抽查,抽查百分比,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惟原則上應不低
        於 1%。抽查情形應作成紀錄、裝訂成冊,以便查考。
  (二)本局主管科長、分局長或股長應切實負責督導,並得視需要隨時
        抽查各服務區稅管員已查核之所有房屋。
  (三)房屋稅籍清查人員績效之考核,依照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與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標準表有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