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單照印製、使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處退稅公庫支票(退稅專戶存款支票)、各項繳款書(自動報繳部
    分除外)及執行財務案件提供票據繳納臨時收據暨「轉帳納稅完稅證
    明」之印製、領用、保管、登記稽核、銷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各項單照之印製:
  (一)本局業務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實際使用前或庫存量低於安全存
        量時,將所需用各項單照之種類、數量、詳細估計列表,檢附格
        式樣張,經電作單位審核符合電子作業規格後,一併送會單照管
        理單位編定字軌號碼簽報局長核准後交由事務單位依照規定程序
        付印。
  (二)各項單照應於交付印製前,由事務單位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
        關法規,對營業廠商營業執照、承印能力等均事先加以查核並負
        責採購事宜。

三、各項單照之點收、出納、保管、登記、稽核等事項,應由單照管理單
    位指定人員專責辦理。

四、各項單照之點收:印妥之各項單照,由單照管理單位會同業務單位點
    收無誤後,交付單照管理單位登入單照分類登記簿(見附件一)。

五、領用單位(包括業務、資訊、玉里分局及鄉、鎮、市公所)領用各項
    單照時,應填具單照領用收據(見附件二),書明請領單照名稱、數
    量,並經領用單位主管核章後向單照管理單位領用。

六、業務單位應以至少三個月單照使用量設定各項單照安全存量,並通知
    單照管理單位列管,變動時得隨時辦理之。單照管理單位應於各項單
    照實際庫存量少於安全存量時通知業務單位申請印製。

七、各項單照之管理:
  (一)各項繳款書蓋用稽徵機關長官專用印章者,應於委印廠商時,於
        印製契約(未訂立契約者出具承諾書,見附件三)內訂明,承印
        廠商應負責單照專用章之保管、監印、繳回及印製作廢單照之銷
        燬。委託公路局代徵之繳款書,應另加蓋該局所屬監理機關首長
        印章。(前項單照專用印章由文書單位(監印人員)管理,至其
        大小為人工繕造之繳款書縱橫均為「一‧五公分」,電子計算機
        處理之繳款書縱橫均為「一公分」。)
  (二)領用單位應設單照分類登記簿,並指定人員負責辦理單照之領用
        、保管、查核及繕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見附件四)等事宜,
        該科、股長並應隨時查核其辦理情形。
  (三)填寫單照錯誤,應於單照各聯內加註「作廢」字樣。如為多聯背
        碳(非碳)複寫式單照,得以劃「 C」記號替代。退稅公庫支票
        作廢時,並應將印鑑章塗銷後附黏於原號碼存根上。
  (四)造單人員應於造單結束後三日內將作廢及剩餘之單照,繳送領用
        單位之負責人員核對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五)領用單位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一份
        留底,一份送單照管理單位。作廢之單照各領用單位應自行妥為
        保存,至每年四、七、十、一月五日前填具「作廢單照銷燬清冊
        」(見附件五)並將作廢及未用作廢單照一式參聯(第一、二聯
        送單照管理單位,第三聯自存),送單照管理單位處理。
  (六)單照管理單位應將使用單位造送之「作廢單照銷燬清冊」彙總簽
        報局長核准,並將作廢單照收齊後會同政風人員銷燬,各監燬人
        員應於「作廢單照銷燬清冊」上加蓋職名章及註明銷燬日期後,
        一份歸檔,一份留存單照管理單位。
  (七)單照管理對於領用單位編送之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應詳加審核
        並於單照分類登記簿相互勾稽後,彙總編製單照使用情形月報表
        ,於每月十五日以前簽報局長核閱。如發現領用單位所列作廢單
        照數量過多,或有不正常之情形,應即通知業務單位追查原因,
        並簽報局長處理。
  (八)單照如有遺失,應即查報遺失單照號碼、數量,並查明責任處理
        。

八、各項單照應設置專用庫房或鐵櫃,並按單照種類及號碼順序,整齊放
    置,妥善保管。

九、辦理單照管理業務成績優良且經抽查無任何錯誤或疏失者,或各項單
    照之管理,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印製、領用或未盡善良保管之責任,或
    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應依照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規定辦理獎
    懲。

十、單照管理單位主管、單照管理人員或領用單位人員調離職時,應將未
    用各項單照編列單照移交清冊(見附件六)辦理移交,並將所有登記
    簿截結數上,加蓋職名章,註明移交日期,以明責任。

十一、公路局監理機關代徵車輛使用牌照稅使用之繳款書,及「轉帳納稅
      完稅證明」與各鄉鎮市公所領用之繳款書,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