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牙醫)私立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私立牙醫醫療機構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出診費新台幣(下同)每小時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診查費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但六歲以下者,三百元至四百元。
  三、證明書費(每份)
    (一)甲種診斷書(診斷用)一千元。
    (二)乙種診斷書(非診斷用)三百元。
    (三)就醫證明書(請假用)一百元。
  四、牙冠補綴(每齒)
    (一)鑄造合金冠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二)鑄造合金冠加硬脂面二千五百元至四千元。
    (三)鑄造 K金冠加硬脂面時價。
    (四)瓷牙燒付金屬冠四千元至八千元。
    (五)樹脂繼續齒合金釘八百元至一千元。
    (六)加強釘六百元至八百元。
  五、兒童牙科
    (一)斷髓四百元至一千元。
    (二)全口塗氟一次二百元至三百元
    (三)乳牙不鏽鋼冠(每齒)一千元至一千二百元。
    (四)空間維持器單側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雙側三千元至四千元。
    (五)其餘充填(銀粉、樹脂)一百五十元至八百元。
  六、義齒須註明材質
    (一)單側彎線樹脂義齒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
    (二)單側金屬床義齒二千五百元至一萬元。
    (三)雙側彎線樹脂義齒三千元至一萬元。
    (四)雙側金屬床義齒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七、全口假牙
    (一)樹脂床一床七千元至二萬元。
    (二)金屬床一床一萬元至二萬元。
  八、義齒修理費
    (一)樹脂齒第一顆一千元,第二顆以後每顆二百元至三百元。
    (二)瓷齒第一顆三百元至六百元,第二顆以後每顆二百元至三百元
          。
    (三)樹脂床破裂一床一千元至二千元。
    (四)更換底床(rebase)一床三千元至三千五百元。
    (五)義齒加鉤變線鉤每支五百元至八百元,鑄造鉤每支一千元至一
          千五百元。
  九、口腔外科
    (一)麻醉:
          1.浸潤及阻斷麻醉費一百元至二百元。
          2.針灸麻醉費核實計價。
    (二)拔牙乳齒拔牙(內含麻醉)二百元至四百元。
    (三)囊腫口阻塞器一千元至一千二百元。
  十、X光照射及根管治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收費。

  私立牙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基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
  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