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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牙醫)私立醫療機構收費基準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三條
私立牙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基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 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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