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私立西醫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出診費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診察費:
    (一)門診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但六歲以下者,三百元至四百元。
    (二)精神科二百元至五百元。
    (三)急診二百元至四百元。
    (四)一般病房每日四百元至八百元。
    (五)加護病房每日一千四百元至五千元。
  三、處方費六十元至二百元。
  四、病房維持費(每日):
    (一)特等一千二百元至二千六百五十元。
    (二)單床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
    (三)雙床三百元至八百元。
    (四)嬰兒保育器二百元至三百五十元。
    (五)嬰兒室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五、證明書費(每份):
    (一)甲種診斷書(鑑定、出國)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乙種診斷書(公勞保退休殘障證明)一百四十元至五百元。
    (三)丙種診斷書六十元至一百元。
    (四)傷害診斷書(訴訟用)六百元至二千元。
    (五)精神鑑定書二千八百元至五千六百元。
    (六)出生證明書五十元至一百元。
    (七)死亡證明書(前四份免費第五份開始收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六、護理費:
    (一)門診三十元至五十元。
    (二)一般病房二百五十元至六百元。
    (三)加護病房四百元至七百元。
  七、其他:外出驗屍費一千元至二千元。

  私立西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
  ,應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