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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立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