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十
  六條暨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精神復健機構,係指下列機構:
  一、社區復健中心(日間型)。
  二、康復之家(住宿型)。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精神復健機構各項服務收取之費用如下:
  一、復健治療費: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費。
  二、住宿費: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元/日為上限。
  三、伙食費:社區復健中心中餐以八十元/日為上限;康復之家全日一
      百八十元/日為上限。
  四、雜費:康復之家全月二千元為上限。
  五、交通費:單程每次二十公里內收費一百五十元至五百元。

  前條第一款復健治療費已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領者,不得重複收費。
  本縣精神復健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收費
  ,經報本縣衛生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