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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第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 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