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中醫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
  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