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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1020228217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 2條附表(原名稱:花蓮縣私立中醫醫 療機構收費標準)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0920540190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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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衛醫字第1020228217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條至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 2條附表(原名稱:花蓮縣私立中醫醫 療機構收費標準)
附件下載
附表-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修正]第二條
中醫醫療機構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附表-花蓮縣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修正]第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 報花蓮縣衛生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