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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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
    愛滋病)防治計畫並配合「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及「愛滋
    病防治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執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第三期五
    年計畫,以加強愛滋病毒篩檢並落實愛滋病防治等工作,特成立「花
    蓮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花蓮縣衛生局統籌辦理,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縣愛滋病防治衛生教育活動。
  (二)推動高危險群衛教及行為改變事項。
  (三)推動各類職場所愛滋病防治之衛生教育。
  (四)推動跨機關、單位之衛生教育。
  (五)研擬本府與各民間團體合作愛滋病防治事項。
  (六)其他有關愛滋病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置副
    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行職務,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皆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九人由召集人就本府相關業務
    之一級主管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聘有關機關代表、醫藥、衛
    生、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派兼或免兼。委員出缺時,召集人應
    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花蓮縣衛生局局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指揮監督本小組幕僚事務。置幹事二人,由衛生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

六、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召集人得視
    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公益團體代表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指導
    或報告。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之府外人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