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違反藥事法檢舉案件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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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檢舉違反藥事法規案件,以保障
    民眾身心健康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特依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
    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等經緝獲之違反藥事法案件
    。

四、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於檢舉前已發覺及辦理者。
  (二)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購物型錄等或經執行機關公告之事項。

五、依本要點檢舉而緝獲前點規定者,違規事實倘涉及刑責,經法院判決
    有罪確定,由執行機關核發獎牌以茲獎勵。
    前項違規事實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者,於該案件罰鍰繳納確定後,按
    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六、檢舉人以書面檢舉者,應由檢舉人簽名、蓋章並記載下列事項,及提
    供具體違法事證向執行機關或其所轄衛生所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聯
        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
        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
        明者,得免記載。
    檢舉人以言詞(包括電話)檢舉者,由受理檢舉之機關作成筆錄,交
    檢舉人閱覽簽名、蓋章後受理之。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七、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檢舉書、記錄或相關資料應予
    保密,如有違法洩密情事,應依法處理。

八、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
    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
    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本縣衛生局或所轄衛生所收件時間為準。

九、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受威脅、恐嚇或受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經檢
    舉人通知時,主管機關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於必要時,得
    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十、依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之獎金。

十一、主管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要點之?勵規定。

十二、本要點所定獎金,由執行機關依裁罰之罰鍰收入的百分之五提撥編
      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