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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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違反藥事法檢舉案件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94年02月16日
  舉發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
  材經緝獲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左列標準計點核發
  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
      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
      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
      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每點獎金之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並編
  列預算支應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編列緝獲獎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