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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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緊密聯結反毒網絡,有效防制青少年
    及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擬年度毒品防制工作計畫。
  (二)規劃本縣毒品危害防制服務網絡。
  (三)毒品犯罪預防與宣導、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建立民眾正確反毒觀
        念。
  (四)提供諮詢服務、心理輔導。
  (五)轉介毒癮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門診實施戒治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
        機構實施戒治及輔導。

三、本中心之組成與成員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增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心主任指派,負責中心各組工作協調整
        合。
  (二)中心依任務分組分設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保護扶助組、預
        防宣導組四組,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由花蓮縣衛生局(以下
        簡稱衛生局)負責、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負責、預防宣導組由教
        育處負責,組長依任務分組各組處長兼任。
  (三)本中心應設諮詢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諮
        詢委員會議,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諮詢意見。

四、本中心得聘請顧問或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置十一至十三人,由主任依檢調、社工、醫療、心理、法律
    及相關領域專業人員聘任之。
    顧問由主任視實際專業需要聘任之。
    顧問或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保護扶助組、預防宣導組,分別
    掌理推動下列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由衛生局負責,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綜理中心
        幕僚作業,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召開毒品防制工作
        會議、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舉辦毒品防制工
        作之規劃與座談。
  (二)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負責,辦理毒品犯家屬心理輔導、就業輔
        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
        扶助處理程序、其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事項。
  (三)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負責,負責毒品危害預防宣導、推廣毒品
        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重建觀念、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
        及編印、其他預防宣導有關資料事項。
  (四)轉介服務組:由衛生局負責,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門
        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的篩檢、治療,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
        團體戒癮治療、建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辦理
        毒品防制及戒癮狀況分析與統計、協調及獎勵民間成立戒毒輔導
        中心、其他轉介服務事項。

六、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主持,主任、
    副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由組長主持,其順序依第四點所列組別順序
    定之。
    各組長如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參與會議發言,並得參與表決
    。
    顧問或諮詢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七、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
    表列席參與諮詢提出報告。

八、本中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之顧問或諮詢委員得依「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中心所需經費除由中央補助款支應外應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