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花蓮縣政府府府行法字第 0980187182B號令修正發 布第 3點、第 5點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之組成與成員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
        增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心主任指派,負責中心各組工作協調整
        合。
  (二)中心依任務分組分設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保護扶助組、預
        防宣導組四組,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由花蓮縣衛生局(以下
        簡稱衛生局)負責、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負責、預防宣導組由教
        育處負責,組長依任務分組各組處長兼任。
  (三)本中心應設諮詢委員會,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諮
        詢委員會議,就本中心業務推動提供諮詢意見。

五、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保護扶助組、預防宣導組,分別
    掌理推動下列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由衛生局負責,辦理電話專線諮詢服務,綜理中心
        幕僚作業,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召開毒品防制工作
        會議、協調聯繫各相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舉辦毒品防制工
        作之規劃與座談。
  (二)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負責,辦理毒品犯家屬心理輔導、就業輔
        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追蹤輔導等、建立毒品危害防制保護
        扶助處理程序、其他毒品危害防制保護扶助事項。
  (三)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負責,負責毒品危害預防宣導、推廣毒品
        危害防制教育及家庭重建觀念、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分析研究
        及編印、其他預防宣導有關資料事項。
  (四)轉介服務組:由衛生局負責,辦理轉介衛生署所指定醫療機構門
        診提供心理諮詢、愛滋病的篩檢、治療,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
        團體戒癮治療、建立轉介戒癮治療處理流程及戒癮者檔案、辦理
        毒品防制及戒癮狀況分析與統計、協調及獎勵民間成立戒毒輔導
        中心、其他轉介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