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八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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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吉安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規費制度,擴大為民服務工作
,有效利用公共資源,提供民眾申請私有樹木修剪工作,基於使用者付
費原則,特訂定使用收費辦法為作業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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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範圍私有樹木修剪、清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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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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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幹 │數量 │修剪 │處理 │備註 │
│(米徑) │ │(元)│(元)│ │
├──────┼───┼───┼───┼───────────┤
│0cm~30cm │1~3棵│1000 │600 │※米徑:指由地面起算一│
├──────┼───┼───┼───┤ 公尺高度樹木之直徑。│
│31cm~50cm │1~3棵│2000 │600 │※50cm以下,每 3 棵為│
│──────┼───┼───┼───┤ 一個單位,不足 3 棵│
│51cm~70cm │1 棵 │2000 │600 │ 以 3 棵計算,以此類│
├──────┼───┼───┼───┤ 推;51cm以上以每一棵│
│71cm~90cm │1 棵 │2500 │600 │ 為計算單位。 │
├──────┼───┼───┼───┤ │
│91cm~120cm │1 棵 │3000 │600 │ │
├──────┼───┼───┼───┤ │
│121cm以上 │1 棵 │3500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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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暨須知:
一、本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以本所應清除地區優先派遣,申請者請攜帶
身分證明,填具同意書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清潔隊申請。
二、私有樹木修剪時,申請人須在場協助,樹木因修剪後枯死者,本所
概不負責。
三、因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衍生侵權損害賠償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四、申請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案件,請先至清潔隊繳交代處理費用,本
所依申請先後順序派員前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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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四條收費標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每三年辦理檢
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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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奉核後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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