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依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八
  條規定訂定之。

  目的吉安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規費制度,擴大為民服務工作
  ,有效利用公共資源,提供民眾申請私有樹木修剪工作,基於使用者付
  費原則,特訂定使用收費辦法為作業之依據。

  代處理範圍私有樹木修剪、清除工作。

  收費標準:(如下表)。
┌──────┬───┬───┬───┬───────────┐
│樹幹        │數量  │修剪  │處理  │備註                  │
│(米徑)    │      │(元)│(元)│                      │
├──────┼───┼───┼───┼───────────┤
│0cm~30cm   │1~3棵│1000  │600   │※米徑:指由地面起算一│
├──────┼───┼───┼───┤  公尺高度樹木之直徑。│
│31cm~50cm  │1~3棵│2000  │600   │※50cm以下,每 3  棵為│
│──────┼───┼───┼───┤  一個單位,不足 3  棵│
│51cm~70cm  │1  棵 │2000  │600   │  以 3  棵計算,以此類│
├──────┼───┼───┼───┤  推;51cm以上以每一棵│
│71cm~90cm  │1  棵 │2500  │600   │  為計算單位。        │
├──────┼───┼───┼───┤                      │
│91cm~120cm │1  棵 │3000  │600   │                      │
├──────┼───┼───┼───┤                      │
│121cm以上   │1  棵 │3500  │600   │                      │
└──────┴───┴───┴───┴───────────┘

  申請程序暨須知:
  一、本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以本所應清除地區優先派遣,申請者請攜帶
      身分證明,填具同意書於上班時間內向本所清潔隊申請。
  二、私有樹木修剪時,申請人須在場協助,樹木因修剪後枯死者,本所
      概不負責。
  三、因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衍生侵權損害賠償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四、申請私有樹木修剪代處理案件,請先至清潔隊繳交代處理費用,本
      所依申請先後順序派員前往處理。

  本辦法第四條收費標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每三年辦理檢
  討一次。

  本辦法經奉核後公告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