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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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建築物屬非供公眾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
一、建築物避難層作為 G-2組、 G-3組、 H-2組(民宿除外)使
用,其使用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作為 G-2組、 G-3組、 H-2組(民宿除外)使用,其使用面
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並與同戶避難層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
三、建築物避難層及直上層以外樓層作為 G-2組、 H-2組,其使用
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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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之建築物,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消防法及其他
相關規定辦理。其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不得任意
變更,妨礙防火避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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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外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面向騎樓內緣線之外牆變更,但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四章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及第一百十條規定。
二、外牆面裝飾材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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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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