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路燈桿租用收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路燈桿管理,改善鄉容觀瞻
  ,特依據規費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路燈桿之租用及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環保局,「執行機關」為本所清潔
  隊。稱「路燈桿」者,係指本所管理維護之安全島或路邊燈桿等。稱「
  懸繫掛廣告」者,係指懸掛或懸繫等方式固著之旗幟或布條等廣告物。

  申請租用路燈桿懸繫掛廣告者,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懸繫掛廣告之申請,應於懸繫掛7日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
  二、懸繫掛廣告前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於本所上班時間內至清潔隊
      辦妥租用手續並繳費後始得懸繫掛。
  三、懸繫掛廣告物之規格及固定方式,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項、第
      2項之規定。
  四、懸繫掛廣告之時間或地段重疊者,依主管機關核准時間先後定其優
      先順序。
  五、商業性展示、展覽等懸繫掛廣告不得超過活動場所周邊200公尺
      。但政令宣導及非營利性之公益廣告,不在此限。

  路燈桿懸繫掛廣告之管理:
  一、懸繫掛廣告之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旗幟以長170公分、寬60公分為限。
    (二)布條以長10公尺、寬70公分為限。
  二、懸繫掛廣告應依下列方式固定:
    (一)旗幟部分:以羅馬束套旗桿為原則,下端應距地面2﹒5公尺
          以上,以確保行車安全。
    (二)布條部分:不得橫跨車道及天橋。
    (三)各路口、公車站牌週邊10公尺內不得設置。
    (四)懸繫掛廣告不得用膠帶、鐵絲綑綁。
    (五)電桿、號(標)誌桿、變電箱、樹木、橋墩及其他公共設施或
          法令禁止之處所不得設置懸繫掛廣告。
  三、未經核准繳費或私自懸掛或於核准期限及範圍外懸繫掛廣告者,本
      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裁罰。
  四、懸繫掛廣告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負有對廣告物維護管理之責任
      。廣告懸繫掛期間應派專人巡查,倘有破損、髒污、傾斜、褪色應
      立即修復或拆除。
  五、廣告懸繫掛期間,如有影響交通安全或衍生侵權損害賠償等情事,
      概由申請人負責;執行機關得立即停止設置或清除,申請人不得異
      議。
  六、申請人於租用期間屆滿後,懸繫掛廣告應於翌日自行清除完畢,並
      恢復懸繫掛地點之原貌,未清除者執行機關將視同廢棄物並依廢棄
      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中央氣象局發布花蓮地區進入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或強風特報,申
      請人應立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行恢復懸繫
      掛廣告。
  懸繫掛廣告有發生危險之虞,經相關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未依期限自
  行拆除完成者,執行機關得逕予拆除。

  路燈桿租用收費標準:
  一、收費標準以每支路燈桿為單位,每支每日收費為新臺幣伍元。
  二、如需展延期限,需再次申請、經主管機關同意並繳費後順延一次。
  三、由花蓮縣政府主辦、本所負責承辦或協辦之非營利性或公益性活動
      、政令暨教育宣導,且辦理活動地點在本鄉轄區內得免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