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住宅基金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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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住宅市場、興辦社會
住宅、政策性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依住宅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花蓮
縣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本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住宅之出租及出售收入。
二、標售或標租住宅社區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或土地之價款收入
    。
三、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收入。
四、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之款項。
七、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興建或價購住宅與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所需之支出。
二、住宅、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資產之營運管理、維護等所需支出。
三、償還金融機構及其他基金融資本息。
四、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優先承購或收回住宅及基地之價款支出。
五、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六、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依第三條規定收入之資金,應直接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依第四條
規定支出之款項,依年度預算程序撥用。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製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
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