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為遏止建築物於新領得使用執照後
二次施工,加強稽查列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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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二次施工,指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經主辦機關
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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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機關對於每月新領得使用執照案件,統計造冊列管,排定期程現
場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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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複查作業程序:主辦機關依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含平面、
立面圖及相片)編排序號,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第三至五個月內派員
至現場複查,進行現場勘查拍照比對後將資料造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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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複查違建處理方式:
(一)定期複查:
1.對於複查時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
拆除外,於改善完成後三個月內再派員巡查。
2.對於複查完成之案件,如接獲檢舉、查報確實屬大量二次施工
及影響公共安全情事,主辦機關將依「花蓮縣施工中違章建築
即報即拆作業規定」處置。
(二)不定期重點加強複查:主辦機關不定期就重點案件於使用執照核
發日起一年內派員複查,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
原狀或強制拆除外,並於改善後每二個月巡查一次及列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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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現進行施工中違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花蓮縣施工中違章建築
即報即拆作業規定、建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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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機關複查時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情事,依現行法令規定辦法執行,
其執行成果並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核填報於受考資料內,接受內
政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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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機關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適時發佈新聞,導入政令宣導及
社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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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辦機關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執行成效,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核
定期敘獎,並得依個案辦理敘獎,以資鼓勵,另執行不力或成效不彰
者,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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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要點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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