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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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為統一管理中部地區廳處局會之公共事務及中興新村防護業
  務,特設公共事務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本府秘書處,其組織
  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

  本處各課、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公共建築之規劃、營繕、環境衛生、庭園緣化、路燈及公
      共場所電機之維護等事項。
  二、第二課:辦公廳舍、宿舍之管理、省有土地及建築物產權之登記管
      理、宿舍家具之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課:交通車輛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四、第四課:防護業務之組訓、勤務等事項。
  五、第五課:黎明辦公區公共事務管理、維護等事項。六、第六課:中
  興新村及光復新村污水下水道設備、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七、行政室:文書、印信、事務、出納、公共關係、研考及不屬其他各
      課、室事項。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秘書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