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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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3年12月17日廢止 (現行法規)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省政府委員會會議委員審查會及其他會議、會報等議事事項。
  二、關於省政府施政綱要、施政計畫之擬訂及施政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審核全府文稿及綜合協調、聯繫事項。
  四、關於文書、視察、編譯、電務、外事、交際事項。
  五、關於對中央各院、部、會之協調、聯繫及省議會連絡事項。
  六、各界對省政興革建議之分析、研究及有關民眾對權利義務請求陳述
      案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