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為施國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起見,特依照社會教育法第五
條及各省市公立體育場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設立臺灣省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教育廳。
|
本場設左列各組,其職掌如左:
一、推廣組:綜理體育訓練、講習競賽、宣傳及輔導事宜。
二、場地器材保養組:綜理本場體育器材管理、場地保養及維護事宜。
三、總務組:綜理本場總務事宜。
|
本場置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本場置組長、指導員、幹事、書記。
|
本場置主計員,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
本場人事管理由場長指定幹事一人兼辦之。
|
本場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設立各種體育委員會及舉辦各種體育訓練班,
其辦法另定之。
|
本場人員之職掌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場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之。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