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為施國民體育,增進國民健康起見,特依照社會教育法第五
  條及各省市公立體育場組織規程第二條之規定,設立臺灣省立體育場(
  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教育廳。

  本場設左列各組,其職掌如左:
  一、推廣組:綜理體育訓練、講習競賽、宣傳及輔導事宜。
  二、場地器材保養組:綜理本場體育器材管理、場地保養及維護事宜。
  三、總務組:綜理本場總務事宜。

  本場置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場置組長、指導員、幹事、書記。

  本場置主計員,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本場人事管理由場長指定幹事一人兼辦之。

  本場為謀事業之發展,得設立各種體育委員會及舉辦各種體育訓練班,
  其辦法另定之。

  本場人員之職掌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場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上一級機關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