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經營管理並開發利用省有新生地,
特設臺灣省新生地開發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本府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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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承本府建設廳廳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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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土地管理組:掌理省有新生地報請取得、實測登記、基本資料建檔
及異動管理、稅賦繳納、地價調查;土地資訊系統之策劃、維護管
理;土地徵收,地上物處理,非法占用之排除等事項。
二、土地處分組:掌理省有新生地之出租作業、出售作業;各類土地之
借用、移撥作業;東部土地開發、出售作業等事項。
三、土地開發組:掌理省有河川新生地先期規劃;土地使用之研判、利
用及開發計劃之擬訂;海埔地、河川地之開發及審議;各種開發方
式之作業、招商計畫之擬訂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設計組:掌理各種開發工程、造地工程之勘測、規劃與設計、工程
預算書編製、新生地開發基金預算之運用、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組:掌理各項開發工程之發包及驗收結報、工程災害之處理;
工程之施工及監造;各項工程材料、機具採購、儲運料帳之管理等
事項。
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及不屬於
其他組事項。
本局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任務編組設管理所及測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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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技正、組長、主任、秘書、專員、正工程
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技士、課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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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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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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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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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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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建設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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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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