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全省合作事業,特設合作事業管理
處(以下簡稱本處),隸屬於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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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處長協助處長
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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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室、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編輯、事務、出納、新聞聯繫發布與公
共關係推進、研考及不屬其他組室事項。
二、第一組:掌理全省合作行政、合作社場之登記及合作事業規劃發展
事項。
三、第二組:掌理全省區域社區暨消費公用合作事業之管理輔導及推進
事項。
四、第三組:掌理全省農、林、漁、牧合作事業之管理、輔導及推進事
項。
五、第四組:掌理全省工礦、運輸業及其他合作事業之管理、輔導及推
進事項。
六、第五組:掌理全省合作教育、合作宣導及合作資料事項。
七、督導室:掌理全省合作社場稽查暨個案輔導事項。前項各室、組得
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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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主任、技正、督導員、專員
、股長、技士、組員、指導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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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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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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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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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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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社會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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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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