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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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為預防犯罪,研究發展刑事偵查科學技術,集中運用
  全省犯罪紀錄,統一偵辦重大刑案,並協助各警察局(所)刑案偵查工
  作起見,特設刑事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

  本大隊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刑案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違警處理、司法警察、及禁煙禁毒業務刑規劃、督導、考核事
      項。
  三、關於犯罪紀錄資料之規劃、督導及統籌運用事項。
  四、關於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證物之檢驗、鑑定事項。
  五、關於防爆業務規劃、督導處理及支援爆炸物案件現場之勘查鑑定事
      項。
  六、關於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運用事項。
  七、關於重大特殊刑案之協助偵查事項。
  八、關於刑事料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九、其他有關刑事警察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本大隊置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
  長處理隊務。

  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隊,並分組辦事;
  一、預防課。
  二、偵查課。
  三、司法課。
  四、記錄課。
  五、鑑識課。
  六、防爆課。
  七、指紋課。
  八、法醫室。
  九、督導室。
  十、刑事科學研究室。
  十一、總務室。
  十二、保防室。
  十三、偵查第一隊。
  十四、偵查第二隊。
  十五、警衛隊。
  預防課下設三組,辦理犯罪預防企劃、宣導、檢肅事項;偵查課下設三
  組,辦理犯罪偵查情報、設計、管考事項;司法課下設三組辦理違警、
  肅毒等事項;紀錄課下設二組,辦理犯罪資料統計事項;鑑識課下設七
  組,辦理刑案證物析鑑事項;防爆課下設七組辦理防爆事項;指紋室、
  法醫室下各設二組,辦理指紋、屍體之析對、化驗事項;督導室下設四
  組,辦理刑事案督導事項;總務室下設三組辦事;偵查第一隊、第二隊
  各設三組辦事。

  本大隊置秘書、課長、主任、組長、偵查隊隊長、偵查隊組長、偵查員
  、組員、巡官、警務佐、辦事員、警衛隊長、小隊長、隊員、雇員。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大隊為處理刑事科學鑑識業務,對鑑定上發生疑難問題,得邀請學者
  專家共同研究。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