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為維護臺中港港區(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項設施)治安秩序,
執行入出境與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及執行港
務法令,特設臺中港務警察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臺灣省政府警
政廳,並受臺中港務局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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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置副所長,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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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組、室、中心:
一、行政組。
二、刑事組。
三、外事組。
四、經濟組。
五、後勤組。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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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督察長、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巡官、警務佐、巡
佐、小隊長、偵查員、警員、技佐、辦事員、查驗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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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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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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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設左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隊員。
二、安檢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
隊員、辦事員、書記。
三、消防警察隊:置隊長、小隊長、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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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依港務區情形及實際需要設派出所。派出所置主管,由巡官或巡
佐擔任,並依勤務需要配置巡佐或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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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列警察官職稱者除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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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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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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