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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船舶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大隊置大隊長,綜理隊務,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副大隊長襄理之 ,由大隊長遴選編組之船東報請本府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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