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船舶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調配管理本省各港二百噸以上,未
  滿一千噸之船舶,特設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船舶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
  ,隸屬本府交通處,兼受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之指揮監督。

  本大隊置大隊長,綜理隊務,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任;副大隊長襄理之
  ,由大隊長遴選編組之船東報請本府聘兼。

  本大隊設第一中隊、第二中隊,各置中隊長,分別由臺灣省交通處基隆
  港務局(以下簡稱基隆港務局)及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以下簡稱
  高雄港務局)派員兼任;副中隊長由大隊長遴選編組之船東報本府交通
  處聘兼,並報請本府備查。

  第一中隊、第二中隊分別受基隆、高雄港務局指導,港務局對該中隊應
  負協調作業任務。

  各中隊得視需要就其船舶之種類、大小及性能分別設立分隊,各置分隊
  長,由中隊長遴選編組之船東,報本大隊聘兼,並報請本府交通處備查
  。

  本大隊置總幹事、幹事,由大隊長遴選具有交通動員專長人員依法報請
  派用之。
  前項總幹事之派用,須徵得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同意。

  本大隊會計、人事事務由本府交通處指定人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大隊訂定,報本府交通處備查。

  本大隊存在期限暫定至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